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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

下列條款係創造意識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與其傳銷商間權利與義務之規 範。凡申請為本公司傳銷商之個人或公司,均需詳細研讀下列條款,並確實詳細填寫本申請書
各項資料。若有遺漏不實或不清楚者,恕不予接受,並退回申請。
1. 本公司得因應市場變化、相關法令修改或業務之需要,適時修訂本公司「事業事業手冊(營運規章)」中之相關規定,有關修訂內容在遵循「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稅務、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規範下,在司及各地營運中心張貼公告,並於內部刊物中公佈,再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依法定時程到期後自動生效及實施。
2. 本契約所稱「傳銷商」,係指簽署本公司「傳銷商申請書」,取得獨立傳銷商資格並加入本公司市場行銷計畫之個人或公司,每位傳銷商最多申購七個經銷權,且證件交齊,才予發放獎金。
3. 傳銷商僅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得消費、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或諮詢服務之權力,亦可推薦他人加入成為本公司的傳銷商,並負擔相關之指導義務,傳銷商與本公司間並無合夥、僱傭、代理、經紀、營業代表或委任等關係。
4. 凡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經本公司傳銷商之推薦,得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
5. 凡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含社團及法人團體),在出具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資格證明的書面資料,經本公司傳銷商的推薦,可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且傳銷商權利限公司負責人或任一股東(社

團、法人團體則推派人選)擇一享有。
6. 傳銷商如有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申請契約、營運規章規定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本公司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資格。
7. 凡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在六個月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再申請加入;傳銷商如屬自願解除或終止資格者,在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成為本公司傳銷商。前述情況本公司保留最後核可權。
8. 本公司保留隨時停止銷售本公司產品價目表內所列任何產品之權利,亦有權以任何新產品取代上述價目表內的任何產品。
9. 傳銷商之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
     9-1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9-2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9-3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9-4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0. 傳銷商之終止契約
    10-1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10-2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10-3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10-4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11. 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傳銷商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傳銷商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傳銷商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傳銷商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2. 退貨換貨減損標準,詳如下表:

情況 退換貨條件 可兌換之相對金額
1. 自可提領之日起31天~45天內退貨 90%
2. 自可提領之日起46天~90天內退貨 70%
3. 自可提領之日起91天~181天內退貨 50%
4. 自可提領日起6個月後退貨不予退貨 0%

備註 :以上折損已含扣除10%商品原價購回

應備單據與證件
1.原發票之正本(如正本遺失則以切結擔保)
2.填妥退換貨申請書
3.銷貨退換貨折讓單填妥並蓋章
4.原訂購商品
5.原事業權持有人之銀行匯款帳號資料

13. 其他退換貨應注意事項
    13-1 一般退貨,只接受更換產品並收取手續費新台幣200元,唯有獨立傳銷商退出退貨可辦理退款且不收取任何手續費。
    13-2 減損率 100%項目:
       13.2.1. 內容物以單一包裝之產品經拆封使用過。
       13.2.2. 因傳銷商個人疏忽所造成產品髒污或毀損無法回復的商品。
       13.2.3. 未完整退還商品。
       13.2.4. 停止供貨商品及更改包裝超過一個月以上。
       13.2.5. 商品距使用有效期限六個月內。
(以上限制不適用於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辦理退出退貨者)
    13-3 凡發現利用新發票卻以舊產品來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傳銷商為明顯圖利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傳銷商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13-4 凡未得到傳銷商當事人之書面同意,即擅自代為申請退換貨者,公司認定該代辦傳銷商為明顯偽造行為,以上行為公司保留對該傳銷商進行處分及接受退換貨之權利。
    13-5 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時,公司將先扣除退貨所產生對該傳銷商相對應之已領取獎金之後, 再退剩餘金額(公司亦將向上線追討已領取之獎金)。

14. 上述之退款將在公司收到退貨申請通知後,於30個工作天內完成退款。所有款項將會匯至傳銷商所提供之個人銀行匯款帳戶內或直接退刷至原卡片。
15. 傳銷商辦理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本公司得就返還或退款之金額中,扣除傳銷商因該筆交易所領的獎金或報酬。該傳銷商所屬的上層各級傳銷商,曾因該項交易領取之獎金或報酬,應負返還本公司之義務,公司有權對上層各傳銷商進行扣繳或追繳獎金之作業。
16. 傳銷商因違反國家法令、傳銷商申請契約、營業規章或其他損害本公司權益之行為經本公司撤銷其傳銷商資格者,本公司拒絕其解除或終止契約之申請並不接受退貨。
    16-1 名片如因業務推廣需求請本公司協助代印,且以本公司名義印製者請自愛,勿作不當推廣,傷及公司或其他人,違者應自行負法律責任。
17. 傳銷商解除或終止契約時,本公司不會向傳銷商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18. 傳銷商欲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者,限本人親至本公司或所屬各地分公司辦理相關程序。如無法親自辦理者,得由申請人出具書面委託書或切結書委由代理人辦理之。
19. 傳銷商於推薦他人加入本公司時,應誠實告知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9-1 本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一千萬元。
   19-2 本公司市場推廣計畫暨獎勵制度。
   19-3 本公司營運規章、作業須知與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
   19-4 傳銷商之權責與義務。
   19-5 本公司商品或服務之種類、性能、品質、價格、用途及其他相關事項。
   19-6 傳銷商退出市場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解除)而衍生之權責義務。
   19-7 其他經公平交易委員會所制定之相關作業事項。
20. 傳銷商於推薦本公司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組織活動時,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20-1 予人誤認有受僱機會。
  20-2 假藉市場消費行為調查之名義與方法。
  20-3 予人誤認是投資理財、募集資金或類似之活動。
  20-4 予人誤認是商品或獎金贈送之活動。
  20-5 予人誤認是只因推薦他人加入就可從中獲利。
  20-6 其他欺騙或引人錯誤聯想之方法。
21. 傳銷商於推廣、銷售公司商品與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市場計畫時,有關傳銷商可能收入之聲明,應遵下列原則:
   21-1 不得表示本公司傳銷商之收入主要來自於介紹他人加入。
   21-2 不得承諾或保證傳銷商有特定之收入。
   21-3 傳銷商可能收入之預估,不得逾越本公司市場計畫暨獎勵制度之合理範圍。
   21-4 傳銷商以推廣本公司之商品為主要之收入,因此傳銷商應定期開會訓練激勵其
個人小組,積極協助其個人小組舉辦會議,必須參加本公司所舉辦之活動,以
傳遞本公司所公佈之重要訊息,重要訊息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商品訊息、獎勵
訊息、公司活動或其他重要事項。
22. 傳銷商以聲稱成功案例的方式推廣、銷售本公司商品及服務或介紹他人加入本公司
市場計畫時,就該等案例進行期間、獲得利益與發展歷程等事實作示範,應具體說
明,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聯想的表示。
23. 傳銷商就本公司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等與他公司比較時,應本公正客觀
之事實,不得為競爭目的,而散佈足以危害本公司或他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24. 傳銷商未經本公司的書面同意,禁止有下列廣告招攬之行為:
24-1 以傳單、書籍、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公眾得知之方法,
宣傳、推廣本公司市場計畫、獎勵制度或商品服務。
24-2 使用本公司名義或商標印製文宣刊物、舉辦演講、展覽、餐會、義賣等公開活
動或經營營利事業的行為。
25. 本公司傳銷商不得從事下述各行為,如有違反且經查屬實者,得停止其傳銷商資格
一個月,情節重大者則撤銷其傳銷商資格:
25-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傳銷組織。
25-2 假借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名義向他人募集資金。
25-3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25-4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25-5 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25-6 經營其他傳直銷事業或銷售類似本公司產品,因利益衝突,對本公司或傳銷商
體系造成傷害或擾亂市場之運作。
25-7 會員以不實言論詆毀本公司或本公司傳銷商。
26. 傳銷商不得假借親屬或他人名義所取得之經營權,蓄意加入非原推薦體系經營的組織體系運作;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有權將該傳銷商權回復至原推薦體系。
27. 傳銷商不得直接或間接誘導、鼓勵、鼓動或協助另一傳銷商脫離原推薦體系。
28. 傳銷商不得預謀以人為或電腦模擬等方法設定組織發展模式,並以聯合或利用他人之名義,依其模式加入本公司,在領取獎金或報酬後,有計畫性申請解除或終止契約, 退出本公司,圖謀溢領獎金等不法作為;如有違反且經查證屬實者,本公司除撤銷共同參與者之資格外,並得連帶追討其溢領之獎金,且保留法律追訴權。
29. 本公司傳銷商除依申請書內容及本營運規章(市場計畫、事業手冊營運規章和其他作業辦法之規定)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外,亦應遵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消費者保護法」 與相關稅務等法令之規範。
30. 傳銷商與本公司間所發生之任何法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
31. 本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本公司保有最終解釋權。